BVI政府通过立法,要求从事特定活动的组织机构在BVI要有“充分的实质”。可能受此法案影响的组织机构都在密切关注其进展。
法案对以上每种业务均作出定义,并对每项业务的核心创收活动进行了具体说明:
1.银行业务
1)筹集基金,包括信贷、货币和利率风险控制
2)套期保值;
3)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﹔
4)资本监管;
5)提供法规报告;
2.分销服务业务:
1)货物运输和仓储;
2)库存管理;
3)订单接收服务;
4)提供咨询和其他行政服务﹔
3.保险服务
1)风险预测与计量服务;
2)风险防范与再承保风险服务;
3)提供保险业务服务;
4.基金管理业务
1)对投资持有与出售的决策服务;
2)计算风险和储备服务;
3)对货币和利率波动和套期保值的决策服务
4)为政府部门和投资者提供监管报告;
5.融资和租赁服务
1)确认融资条款;
2)确定或收购拟租赁资产(租赁业务)
3)制定融资和租赁的条款和期限;
4)监管和修订协议;
5)风险控制;
6.总部业务
1)作出相关管理决策;
2)代表附属机构产生的支出;
3)协调集体活动;
7.运输业务
1)船员管理;
2)牵引和维护船舶;
3)监督和跟踪包裹;
4)决定货物订单和运输日期;
5)组织和监督航行;
8.控股业务
与之相关的所有活动;
9.知识产权业务
1)研究与开发;
2)市场营销、品牌推广和分销;